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来源:省工信厅 阅读:350次
1.哪些单位有权要求企业收集、提供员工个人信息?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企业收集、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单位主要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企业可以收集员工的哪些个人信息?
《通知》中明确,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可向员工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2)行动轨迹信息,近期旅行记录、所乘交通工具、住宿信息等;
(3)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体温信息等;
(4)家庭成员健康信息,如员工家庭成员及朋友是否为确诊、疑似、密切接触等。
3.企业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是否需员工同意?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企业收集以下两类个人信息,不需要员工的同意:
(1)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有权收集员工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如学历、工作经历等。
(2)相关单位要求企业收集的疫情防控信息。企业在复产复工的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或疫情防控机构会要求企业及时收集、统计、汇总、上报员工的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也无需员工同意。
4.哪些个人信息企业无权收集?
《通知》中提出,收集信息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企业在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时,也应遵循该原则。如果企业收集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关、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员工可以拒绝提供,如员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信息、征信情况等。
5.企业收集、使用员工个人信息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形式、信息范围等,如是因履行劳动合同收集还是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疫情防控的要求收集等;
(2)加强员工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采取必备的安全措施,确保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
(3)在企业内部严格限制员工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
(4)对外公开披露员工个人信息,须取得本人同意;
(5)确保个人信息仅用于法定用途,如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或疫情的联防防控。
6.疫情期间,员工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怎么办?
疫情期间,企业应疫情防控机构或相关部门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个人信息,是企业职责所在,是疫情防控所需,员工应予以理解、支持。如果员工拒绝提供,企业首先应向员工说明拒绝提供的后果(如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给予拘留等处罚等),并应如实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企业也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作出相应的处理,如员工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