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来源:省工信厅 阅读:709次
1、自新冠肺炎爆发以来,不少个人都通过向单位捐款或直接向公益组织捐款捐物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心意,那这些捐赠的物资,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可以。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文”)、《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小编以问答的方式带大家了解有关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2、疫情防控期间,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组织进行捐款,公益组织向单位开具捐赠票据,但未针对个人开具捐赠票据,员工的捐赠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依据“9号文”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具体的操作方法可以参照“99号文”公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个人通过公益机构向疫情防控地区进行了捐赠,公益机构不能及时开具捐赠票据,但承诺一个月之内开具捐赠票据,这种情况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依据“99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4、个人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那这些物资的金额在个人所得税扣除时如何计算呢?
答:依据“99号文”规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建议捐赠者保存购买物资时取得的捐赠者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取得发票的,建议捐赠者保存相关付款凭证,在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物资价值时提供参考。
5、单位发给我们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依据“10号文”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我是一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中,政府给我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依据“10号文”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